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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大多未被认定!为啥?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2

不少家庭矛盾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但遗憾的是,当受侵害方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往往无法认定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据了解,在天津的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主张未能予以认定。这是因为受侵害一方往往只凭一张嘴来陈述过去发生的“事实”,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现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了,很多人认为有了保护伞,其实如果不注意保留证据的话,受害人很可能还要处于相对被动地位。
案例
主张被打得多处器官受损未被法院认定
男子高某和妻子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有过互相推搡的行为。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高某离婚。庭审中,被告高某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有过争吵,但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佐证,不予认定。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遂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判决后,周某不服,以被高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周某认为,其与高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近几年来高某更是多次对其实施家暴,导致她多处器官受损,疾病缠身。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周某与高某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有过争吵,但周某主张高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周某以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予认定。最后,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这样的案件里倒是都认定了
妻子不孕引矛盾  丈夫放火欲杀妻
男子常某与于某结婚后本来很幸福,但平静的生活因于某患有不孕症变得混乱不堪,夫妻感情也受到严重影响。常某不再像以往那样,对妻子百般疼爱,而是动不动就找茬与妻子争吵,甚至还要拳脚相加。于某因为不能生育对丈夫怀有愧意,所以面对家庭暴力也隐忍不发,没想到换来的是常某的变本加厉。
2014年1月29日,夫妻二人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再次引发争斗。于某为缓解矛盾,收拾衣物准备回娘家住几天,常某觉得于某大过年回娘家传出去丢面子,便阻止她出门。两人正拉扯时,常某将于某摔倒在地上,还用脚踢了几下,于某进行反抗时骂了常某几句。常某感觉受了顶撞,又想起于某不能为自己生育孩子,更加恼羞成怒,产生了杀死于某的想法。他将妻子拖拽至家中院内,边拖边放下狠话:“我要烧死你”。之后,他往妻子身上泼洒了汽油并点燃,然后无情地站在一旁看着妻子衣服燃烧起来,还漠然地给岳母打电话让其给于某收尸。于某边喊救命,边在地上打滚,还用手拍打身上的火苗。虽然身上的火没有大面积燃烧,但她左腰部还是被烧伤了较大一块。面对丈夫的绝情,于某终于不再忍耐,跑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办案检察官表示,夫妻之间应彼此珍惜尊重、信任,然而犯罪嫌疑人常某,因一时冲动产生了杀死妻子的念头,幸好只造成了妻子轻微伤的后果。检察官告诫年轻夫妻,要珍惜感情、珍惜对方、珍惜美好生活,遇事沉着冷静,共同协商解决难题。
家庭暴力险酿惨剧  不堪打骂制造凶案
中年妇女携侄杀夫
因不堪丈夫打骂,一名中年妇女叫来侄子欲将其夫杀害。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该妇女未能得逞。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该妇女及其侄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戴某曾多次酒后辱骂和殴打其妻古某。2010年9月12日22时许,戴某酒后回到其暂住处,再次对古某进行辱骂,然后上床睡觉。古某不堪忍受,遂生杀人之念。随后,她叫来其侄子,并指使侄子帮助她将戴某杀死。之后,二人合力用家中的沙发靠背垫及塑料袋堵住戴某的口鼻。戴某惊醒后反抗,古某的侄子见状按住戴某的手臂。因戴某极力反抗和挣扎,古某姑侄无法将其杀害。作案后,二人逃逸。去年9月的一天午夜,古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公安机关随后将其侄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结伙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社会,依法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犯罪,由于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得逞,依法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古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系主犯。其在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家庭暴力酿命案  劝架女子被捅死
家庭暴力伤害的不只是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危害的不仅是家庭成员,而且往往会把亲戚朋友牵扯其中。数年前,本市法院宣判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案被告人与离家出走的妻子发生争执后,竟然一怒之下把拉架的妻子的朋友杀害。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该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男子刘某和吴某都是安徽省来津打工人员,2002年,刘某与吴某相识,相爱,然后结婚。婚后,这对远在他乡的夫妻感情尚好,不久二人爱情的结晶降生。这个宝贝女儿曾给他们带来无限的快乐,但从2006年开始,刘某和妻子开始闹矛盾。原因是吴某总想给自己娘家汇钱,而刘某一提出给自己家人一些钱,吴某就不太乐意。因为这个问题,夫妻二人经常争吵,脾气暴躁的刘某多次殴打妻子。2008年4月,刘某与吴某再次闹矛盾后又一次殴打了她,吴某被迫携女儿投宿到“姐妹”赵某处。在此期间,刘某曾多次打电话,让吴某回家,均遭到吴某拒绝,因此刘某怀恨在心。同年5月19日早晨7时许,刘某携带水果刀来到赵某的住处,要求吴某回家,又遭到其拒绝。刘某一怒之下,欲强行将女儿带走,夫妻二人因此发生激烈争执,刘某暴怒之下殴打了吴某。赵某见好友被打,遂上前劝解,已经失去理智的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赵某胸部和腹部连续捅刺数刀。见赵某倒地,吴某大声呼喊,刘又持刀欲捅刺吴某。虽然已经身受重伤,但赵某仍然抱住刘某的腿,欲阻止其行凶,丧心病狂的刘某竟然又朝赵某后背捅了数刀。作案后,刘某逃逸,而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胸、腹腔内多处脏器及肱动脉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2008年9月9日,警方经侦查,将刘某抓获归案。
“家暴”认定一直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孔繁玲
律师
天津市晟准律师事务所孔繁玲律师认为家暴举证难是因为,首先,家暴往往不是有预谋的,有些家暴就是从简单口角发展而来,因此,在口角之初,被家暴一方往往意识不到要保留证据。而到气头上发生了激烈家暴行为,这时想要保留证据比如录像就很难了。其次,对于“家暴”事实以及“家暴”程度需要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才能认定。法院也要依据现场伤情鉴定,比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进行判断,同时要证明伤情鉴定与伤害人有关系。而要证明这个因果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再次,家暴次数比较频繁才能认定,这也是举证难的原因之一。当事人不重视证据积累,在意识里认为是家庭内部问题,而不认为是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因为从性质上来看,“家暴”不仅仅是家庭琐事,已经到达法律调整的范围。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刘辰雨律师认为,家暴取证比较难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被家暴后,被家暴的人身体上不能留下明显伤痕,这样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二是被家暴的人即使身上有明显的伤痕,如果在被打时没有立刻报警,而是隔日或过段时间再报警,那就无法证明自己身上的伤与被家暴有直接关系,也就无法证实家暴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叫因果关系中断;三是如果被家暴人是孩子,孩子比较小,自己没有能力报警,没有清晰语言表达能力,想要证明自己被家暴也是有难度的;四是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到什么程度才算得上是家暴,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五是家暴一般发生在家中这种私密空间内,很难找到其他的证人。
刘辰雨
律师
怎么保留家暴证据
浙江浙临事务所应乐律师表示,家暴虽然举证难,但也不是没有方法。首先,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寻求法律帮助;其次,发生家庭暴力,要寻求邻居和朋友的帮助,让他们及时赶到现场做证明;再次,被害人保持清醒头脑,开启手机的录像功能,用视频记录被家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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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反庭暴力法》八大实务问题及亮点逐一解读


阅读提示:自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实施,下面,笔者将从法律视角带您逐一解读该法亮点。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近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正及各省市相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晚婚假、产假的规定出台不断刷入各网络媒体的头条。2015年12月27日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起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则似昙花一现,未引起较多关注或热议。作为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历时十年的出台一则明确了家庭暴力不只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的立法态度;二则反映了家庭对社会适当干预家庭红线外区域的需求和期待;三则填补了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制的空白,开辟了“家事”立“国法”的又一新篇章。

 

自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实施,下面,笔者将从法律视角带您逐一解读该法亮点。

 

亮点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减轻了受害人举证责任,为立法及司法裁判留下弹性空间

 

法条依据: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亮点评析:

 1、受害人只需证明具有“侵害行为”的存在,举证责任较轻。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侵害”是指“侵害行为”、“侵害后果”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则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虽然明确了落脚点为“行为”,但受害人还需证明“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而《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直接定性为“侵害行为”,且摒弃了损害后果的证明要求,契合了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的特点,缓解受害人举证难问题。

 

2、“明确列举+兜底定性”的定义方法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也为立法及司法适用留下弹性空间。

 《反家庭暴力法》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列举的形式,并将“经常性谩骂、恐吓”也纳入家庭暴力中,扩大了家庭暴力外延,增强法律适用明确性。此外,“等侵害行为”的规定为备受争议的性暴力、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形式留下适用可能,也为日后条件成熟情况下的细则或司法解释的出台保留空间。

 

亮点二:非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构成家庭暴力

 

法条依据: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评析:《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又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故即便具有近亲属关系(如兄弟)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将适用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法。而家庭暴力之所以有区别于其他侵害行为的本质原因在于实施主体之间的亲密性导致暴力行为的目的控制性、过程隐蔽性、周期反复性等,故而需要法律的特殊规制和保护。

由于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如情侣同居关系、家庭雇佣关系、亲属照料关系等共同生活主体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其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同质性,因此,此次《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的形式,扩大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修正了草案将主体限定过于狭窄的问题,有力地保护了其他亲密关系中的受侵害人群的基本权利。

 

亮点三:明确反家庭暴力的五大原则,指导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

 

法条依据: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亮点评析:《反家庭暴力法》总则开篇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五大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零容忍;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保护当事人隐私;实行特殊保护。其中,在特殊保护原则上,相比草案,《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主体,扩大保护对象。而对于轻微家庭暴力情形,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立法倾向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隐私。该五大原则将成为今后国家、社会、家庭各级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核心指导原则。

 

亮点四:明确强制报案制度,增强社会保护力度

 

法条依据: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亮点评析:该条规定是特殊保护原则的具体化,一方面典型地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不仅是家庭法,更是社会保护法,另一方面也再次明确反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或者仅是公安机关的责任,而是国家、社会、家庭、每个个体的共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草案规定适用强制报告主体的受害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而正式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则取消了“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究其本意应在于保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主决定权,但笔者认为这部分群体客观存在无法报案、寻求救济的可能,应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特殊保护。

 

亮点五:创设轻微家庭暴力下的告诫书惩戒方式,配套查访、监督制度

 

法条依据: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亮点评析: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告诫书的惩治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将告诫书送达居民、村民委员会,由基层组织对家庭暴力主体进行查访工作,保护受害人。另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更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效力。

 

亮点六:指导受害人举证,弱化受害人证明责任

 

法条依据: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亮点评析: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但如何分配、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未明确。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索性删除了该规定,转而规定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形式,客观上指引了受害人如何收集证据、便于举证。“等证据”的规定也允许了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如受害人在公安局所做的笔录、妇联投诉记录、家庭未成年人证言等均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的举证途径是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做好伤情鉴定工作。

 

亮点七:明确家暴行为上的撤销监护人制度

 

法条依据: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亮点评析:虽然《民法通则》早已制定了监护人撤销制度,但表述笼统。《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下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增强了可操作性。而且,该条还明确了监护虽然撤销了,但仍应给付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的义务,实现了监护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

那么,撤销是否有恢复监护权的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监护人有复权空间。

 

亮点八:创设相对完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明确其独立案由法律地位

 

法条依据: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亮点解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专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了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内容,相对完善,特别是24小时紧急保护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隔离加害人与受害人。应该注意是的,此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从制度依附于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中。《反家庭暴力法》则应呼声,明确受害人可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的诉由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未规定申请人滥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亮点之外,《反家庭暴力法》通篇贯彻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系统工程的立法理念,包括预防教育、社会责任、司法处置、救济措施等,从而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笔者认为,只有唤醒个体反家庭暴力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妇女儿童组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区组织、学校、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社会各层次机构充分加入反家庭暴力活动中,法律规定得到落地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才能真正有所归宿和意义。


新报记者:张家民 庄术梅 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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